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十年度字第號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證人等:
原告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被告己○○○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被告丙○○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被告甲○○○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被告戊○○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三、向分案室查明被告有無拋棄被繼承人 羅句荀 之繼承權案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橾C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