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佾承

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佾承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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