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0號聲請人 黃姵蓉 法定代理人 陳姿宜 相對人 黃敏郎
謝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終止收養之書面契約。
理由
一、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終止收養關係,但未據提出終止收養書面契約,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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