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5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