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離婚,離婚時約定被告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須每月支付生活費二萬元予原告。詎被告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共二十個月之期間,僅給付原告五萬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付之三十五萬元。
二、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兩造離婚協議書影本一紙為證。被告對該離婚協議書之真正並不爭執,對原告請求之數額亦無意見。惟以其被所服務之公司裁薪致無法支付置辨。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其等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離婚,立有離婚協議書一紙,約定被告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須每月支付生活費二萬元予原告。惟被告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共二十個月之期間,僅給付原告五萬元。經原告陳述綦詳,並有原告提出之兩造離婚協議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被告對該離婚協議書之真正及原告請求之數額均不爭執。被告自應依約給付。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