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婷婷 債務人 黃書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6,323元,及其中26,752元部分自民國10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5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