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國璍
張怡君 王金朱
一、債務人張國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國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怡君、王金朱清償之。
二、債務人張國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國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怡君、王金朱清償之。
三、債務人張國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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