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