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敬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43號),被告並於民國107年7月6日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事、父親後事尚未處理,誰無父母,誰無子女,請法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對於竊盜及加重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 劉得康 、 黃穎榛 、 謝禎高 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書、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106年間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前於107年2月5日方具保停止羈押,復於107年2月20日再犯本案3起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諭知應自民國107年3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6月25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惟本案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107年7月25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並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案件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無從越俎代該院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