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62號
聲請人即被告  施丁捌
相對人即原告  楊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移送訴訟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24條第1項本文及案28條第3項規定:當事
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建築物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而提起
本件訴訟,依卷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雙方特別約定第六項所
示:「…如因本契約而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建築物定期
租賃關係所生之爭訟,自有管轄權。聲請人即被告抗辯本院
無管轄權而聲請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尚非有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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