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崗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孟崗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附表:受刑人李孟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0日│103年12月24、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2173號│字第5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104年度豐簡字第2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5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104年度豐簡字第205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9日│104年7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會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411號│第10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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