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