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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