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己○○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庚○○住
朱渭陽 律師右一人複代 范光柱 律師理人巳○○住被告卯○○即 陳瀅 訴訟代理人癸○○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辛○○訴原告被告丑○○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四樓右二人共同壬○○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廿七號二樓訴訟代理人被告未○○○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子○○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午○○被告戊○○○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丁○○人被告寅○○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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