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毛重零點陸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貳點陸公克,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在台中縣○○鎮○○街○○○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毛重0點六公克;被告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五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坪頂巷二三之二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二點六公克,因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前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點六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二點六公克,均係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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