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沈世緯 被告 羅佩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訴字第1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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