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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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乾耀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家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乾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 張政山 、 張林秀玉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與騷擾、接觸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乾耀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
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受刑人與被害人 張淑華 本係夫妻,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竟以鐵棒、細鐵條、掃把柄猛力朝張淑華之臀部、大腿、小腿等身體部位重擊,使被害人極端恐懼並痛至無法忍受,逃亡房間外未加裝鐵窗之陽台,旋自該處7樓墜落至地面傷重而當場死亡,有歷審判決可稽,為保護被害人其他家屬即被害人之父張政山、被害人之母張林秀玉,堪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規定,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第38條第2項1款或數款規定之事項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