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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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葉正雄
葉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忠慶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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