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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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葉正雄
葉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忠慶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