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江昱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萬金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