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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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調字第207號聲請人 吳翊菱 相對人 黃永虔
司徒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轉介單內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核定應納之聲請費,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請陳報希望相對人賠償之金額。」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