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伍拾 陸萬肆仟零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