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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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10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林惠敏)
丙○○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1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