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陳俊羽 被告 陳須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裁定命於其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故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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