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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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李曾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蔡佳祐 、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 黃靖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雋榮和貿易有限公司、黃靖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75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6,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