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懲處及差假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76號原告 潘松濂 住新北市○○區○○路二段被告考試院代表人關中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 蔡璧煌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及差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限於: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二、查原告任職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板橋榮家)輔導室專員,前因不服板橋榮家民國101年10月29日板榮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予記過2次之懲處,提起申訴、再申訴,經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以102年4月2日102公申決字第0068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嗣原告不服板橋榮家101年9月17日板榮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予申誡1次之懲處,提起申訴、再申訴,經保訓會以102年5月14日102公申決字第0095號再申訴決定板橋榮家對原告申誡1次懲處及申訴函復均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又原告因差假事件,不服板橋榮家102年3月18日板榮人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申訴函復,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102年6月4日102公申決字第0111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在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考試院為訴願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就板橋榮家對其所為記過2次、申誡1次及駁回公假申請等處分而為之決定,原告之請求非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