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孫銘聰 被告 李銘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簡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