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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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南廣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 陳碧美 提起訴訟,應以陳碧美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陳碧美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3,543元(計算式:288,572元+324,971元=613,5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面積(單位:│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北市○○區○○段│119│公同共有│1/14│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段000地號土地││1/5││:169,748元×119×1/│││││││5×1/14=288,572元│├──┼─────────┼──────┼─────┼──────┼──────────┤│2│臺北市○○區○○段│78│公同共有│1/14│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段000-0地號土││1/5││:291,641元×78×1/│││地││││5×1/14=324,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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