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8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12日至134年9月1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9日,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計算,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之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由借款人全部負擔,嗣後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倘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7年6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1,800,5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借據、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