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5月3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2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6月2日法矯字第0980906123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9月17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