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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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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