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02號原告 陳俊傑 被告 呂文碩
朱品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