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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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313號上訴人浩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