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永明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永明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0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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