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債權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理人 林奕堯 債務人ISMAW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