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告 吳正一

被告 陳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趙俊維

法官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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