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輝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其中被告陳榮輝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06年12月28日本
院收狀日)前之民國(下同)97年7月16日即已死亡,此有
被告陳榮輝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
原告起訴時,被告陳榮輝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
諸首開規定,原告對其中被告陳榮輝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