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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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87號
原    告  盧文凱
被    告  岳勳 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欣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496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6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證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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