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燦賢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五、二五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許,因打電話至設於花蓮縣○○鄉○○村○○路四十五之七號處「新七星卡拉OK」店,欲找該店內之 鄭芳 妹接聽電話,因 鄭芳妹 未予接聽,甲○○遂心生不滿,於同日二十四時許,騎機車至該店中,欲向鄭芳妹質問原委。惟鄭芳妹因故未予回應,復因懼其停於店外之汽車可能遭甲○○遷怒破壞,鄭芳妹乃向店中友人問稱:「他會不會砸車?」在該店中消費之被告丙○○聞訊,亦擔心其所停駐店外之HQ八八四五號汽車,可能遭甲○○毀損,故步出店外查看。甲○○、丙○○見面,一言不合即發生口角,進而互毆。丙○○並持用高爾夫球桿毆打甲○○,致甲○○受有右肘擦傷、背部挫傷、右手、腳擦挫傷等傷害。甲○○負傷後憤怒難消,返回其所經營設於同路三十二號之「 阿琴 小吃店」中,持菜刀一把,返回該卡拉OK店外,欲找丙○○尋仇。迨見丙○○欲駕車離開,甲○○乃基於毀損犯意,持刀砸毀HQ八八四五號汽車前後擋風玻璃等處,另基於殺人犯意,持菜刀朝車中之丙○○猛砍,致丙○○受有左上肢、左下肢多處刀傷併肌腱斷裂等傷害,幸經緊急送醫,始未罹難。因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丙○○係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按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其喪失生命之故意(參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三號判例)。被告甲○○持菜刀砍傷丙○○之行為究係基於殺人或傷害故意所實施,應參酌彼等行兇動機、所使用工具、被害人所受傷勢以及爭鬥過程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經訊之被告甲○○堅決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我之前並不認識丙○○,我之前有打電話給鄭芳妹,但是鄭芳妹並沒接聽,我就騎車過去找她,但是並沒有進入店內,之後就出來兩個男的,一語不發就出手打我,其中一人就是丙○○,並把我踹倒在地,並喊說要給我死,接著就拿出高爾夫球桿擊打我三下,我就用跑的逃回我店裡,他們還拿著高爾夫球棒追我,所以我才進去拿了一把菜刀出來保護自己,他們就跑開了。後來,我以為他們已經走了,便要回去該處牽車,結果丙○○還倒車要撞我,我才拿菜刀擊破他的擋風玻璃,後來他還要出手打我,所以我才擊破他左車窗玻璃,菜刀是不小心傷到他的」等語。經查,被告丙○○因遭被告甲○○持菜刀砍傷,受有左上肢、左下肢多處刀傷併肌腱斷裂之傷害,此有診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參,然其傷痕係於上肢,並未傷及足以致人於死之頭、胸、腹部等要害,且其肢體之傷痕亦集中在肢體末端,遠離肢體動脈血管等足以大量出血之部位。次查,被告甲○○砍傷丙○○後,並無繼續追砍,此據證人乙○○證述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雖被告丙○○指訴被告甲○○砍殺伊八刀云云,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其左手傷痕,認其外傷均已痊癒,留有數處刀傷疤痕,虎口處有一道明顯切割刀痕,左手的握力功能明顯減損不能完全握合,然上開情狀亦未達毀敗機能之重傷害程度;其疤痕雖有數處,惟應屬傷勢部位、方向所致之數刀痕,未能認丙○○有八處傷痕即認甲○○確實行砍八刀,故丙○○所指,尚未足採。末查,被告甲○○與丙○○原素不相識,僅因偶發之言語衝突而鬥毆,業經渠二人供明在卷,堪認渠等並無何深仇大恨,依一般常情言之,實無為此偶發事故而萌生殺機之理。故被告甲○○當時應無致人於死地之動機,其犯意應僅及於傷害,公訴人認其所為係殺人未遂罪嫌,容有未恰。
四、是以被告甲○○、丙○○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甲○○另犯有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乙紙附卷可稽,並據渠等當庭撤回告訴,不再追究(見本院九十年一月九日訊問筆錄),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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