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明異議人甲○○右列聲明人因感訓案件,對於感訓處分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感訓處分人以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定之法院聲明異議,觀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受感訓處分人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以八十九年度感聲字第六三號裁定諭知「甲○○之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折抵後,免予再執行感訓處分」,依前揭說明,諭知該裁定之法院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茲受感訓處分人以法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自應向該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是向本院為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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