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陳聖年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 謝碧新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6年5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6年6月16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