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 侯朝文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新通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胡孝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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