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8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2項及第90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47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
588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第2項及第
90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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