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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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7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官評鑑委員會間法官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76號聲請人 饒明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官評鑑委員會間法官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8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及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所聲請案件不具有憲法重要性,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無理由駁回抗告,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有憲法重要性。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一致決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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