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 蔡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11年12月2日105,800元K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