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24號聲請人 李謦伃 (即 吳美雲 之繼承人)代理人 邱琇偵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大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7-D0-0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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