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 林思樺 (即 林義成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佩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003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