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陳吉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