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范富安 被告 林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續行原告請求之不動產買賣合約一案。據原告民事起訴狀檢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載買賣標的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地、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97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