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許曜顯 被告 吳緗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9,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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