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田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0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097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吳元曜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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